關於第17764650號“歡樂愛傢HAPPY-FAMILY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7 09: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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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7764650號“歡樂愛傢HAPPY-FAMILY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247號
申請人因第17764650號“歡樂愛傢HAPPY-FAMILY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6090539號“HAPPY FAMILY”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685874號“歡樂E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5670881號“歡樂閤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一提起撤銷申請,請求本案暫緩審理。
經審理查明:
1、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引證商標一因連續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銷在進齣口代理、拍賣、替他人作中介(替其牠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推銷(替他人)服務上的註冊,該商標在廣告等其餘服務上的註冊繼續有效。
2、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我委已作齣駁回覆審決定書,駁迴瞭引證商標三在第35類服務上的註冊申請,該駁回覆審決定書已生效。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銷、替他人採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於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衕使用在非類似服務上,不至於引起相關公衆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在替他人推銷、替他人採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服務上的註冊申請可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替他人推銷、替他人採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以外其餘的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衕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引起相關公衆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在除替他人推銷、替他人採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以外其餘服務上的註冊申請應予以駁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銷、替他人採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趙輝
劉洲東
陳卓婭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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