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490010號“智能鈣庫”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7 10: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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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490010號“智能鈣庫”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640號
申請人因第20490010號“智能鈣庫”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2547777號“智能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7269936號“智能商圈SMART CIRCL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6166073號“智能社區 IN HOM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5868274號“智能奶茶館 JD MILK TEA SHOP SMAR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7799420號“FRAE智能”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20254545號“智能e店”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未構成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具有獨特含義,未直接錶示瞭指定服務的內容特點。三、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衆將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六被駁迴註冊申請。
我委認爲,引證商標六已不成爲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從整體構成方麵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文字“智能鈣庫”與引證商標一文字“智能堂”、引證商標二文字部分“智能商圈”、引證商標三文字部分“智能社區”、引證商標五文字部分“智能”均含有相衕的中心文字“智能”,且併未從含義及整體錶現形式方麵形成明顯區分,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尋找贊助”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尋找贊助”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商業管理輔助”等服務、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在服務對象、服務場所、銷售渠道等方麵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在上述服務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衆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相區分。
另外,申請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邢妍
陳穎
嵇蘇慶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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