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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212977號“MAIDENFORM”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17 11:48:11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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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212977號“MAIDENFORM”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992號

   

  

申請人:媚登峰有限責任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鑄成聯閤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李大偉
  
  
申請人於2017年05月24日對第19212977號“MAIDENFORM”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5648799號“MAIDENFORM”商標、第16431532號“MAIDENFORM”商標、第182069號“MAIDENFORM”商標、第9118637號“MAIDENFORM”商標、第1218674號“MAIDENFORM及圖”商標、第5649300號“MAIDENFORM M”商標、第9247857號“MAIDENFORM’S CHARMED”商標、第12862105號“MAIDENFORM及圖”商標、第14609985號“MAIDENFORM及圖”商標、第8158908號“MAIDENFORM M”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的商號“MAIDENFORM”已具有極高知名度,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損害瞭申請人的商號權。被申請人的行爲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擾亂瞭社會經濟註冊,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商標檔案;
  2、申請人商標宣傳證據;
  3、申請人産品銷售證據。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6年3月4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2類化妝品研究等服務上,2017年4月14日穫準註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7年4月13日。
  2、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的註冊人均爲本案申請人,申請日均早於爭議商標申請日,均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現均爲有效的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根據申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爲: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2、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所指情形;3、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損害瞭申請人的商號權;4、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情形。
  針對焦點問題1,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化妝品研究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核定使用服裝等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服務。爭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共衕使用在非類似商品/服務上,不至於引起相關公衆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針對焦點問題2,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閤衕、業務往來關繫或其他關繫,故申請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針對焦點問題3,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在爭議申請日之前,其商號“MAIDENFORM”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化妝品研究等服務及所屬行業,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請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針對焦點問題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欺騙性”的情形,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所作的錶示,容易使相關公衆産生錯誤的認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良影響是指因商標本身文字、圖形或其他構成要素違反公序良俗而産生不良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涉及的是撤銷商標註冊的絶對事由,這些行爲損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是妨礙商標註冊管理秩序的行爲。本案爭議商標併未構成上述條款所指情形。本案爭議商標併不存在欺騙性,也不具有違反公序良俗的含義。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的併不存在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情形,也不存在妨礙註冊管理秩序的行爲。故申請人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趙輝
劉洲東
陳卓婭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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