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031025號“酒庫”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7 1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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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031025號“酒庫”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740號
申請人因第19031025號“酒庫”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併在先使用,“酒庫”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標應有的显著特徵。與本案情況類似的“鞋櫃”等商標已穫準註冊。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爲純中文商標“酒庫”,用在白酒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費者作爲商標加以識彆,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显著特徵。商標評審案件審理遵循箇案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案件情形不是準予本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綜上,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中博
張 穎
薛寅君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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