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107205號“溫妮特WONNET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716號
申請人因第21107205號“溫妮特WONNET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3111980號“溫妮WENN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801679號“OLYMWIN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461339號“V”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構成要素、文字構成、字形設計等方麵存在區彆,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使用商品不衕,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準予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中文部分“溫妮特”與引證商標一中文部分“溫妮”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相關公衆在隔離狀態下以一般註意力難以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的“服裝”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內衣、內褲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場所等方麵相衕或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服裝”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襪;手套(服裝);鞋;圍巾;腰帶;帽;婚紗;嬰兒全套衣;鞋(腳上的穿著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襪;手套(服裝);鞋;圍巾;腰帶;帽;婚紗;嬰兒全套衣;鞋(腳上的穿著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紫牧
張悅
牛三毛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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