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95505號“流行在線”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7 12: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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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795505號“流行在線”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960號
申請人因第20795505號“流行在線”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4808394號“POPULAR”商標、國際註冊第872166號“VOGUE”商標、第1471831號“流行前線及圖”商標、第4691029號“流行射線”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衆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相區分。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所穫榮譽。
經審理查明:至我委審理時,引證商標一至四均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文字“流行在線”與引證商標三文字“流行前線”、引證商標四文字“流行射線”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麵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學校(教育);教育;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文字齣版(廣告宣傳文本除外);音樂製作;提供在線音樂(非下載);電影膠片的分配(髮行);娛樂服務;演齣”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三、四核定使用的“組織競賽(教育或娛樂);錶演場地齣租;唱片齣租;提供在線電子齣版物(非下載的);公共遊樂場;學校(教育)”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共存於市場易引起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分彆已經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可以使相關公衆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閆潔
王超
邢妍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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