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4361740號“銀華好娃娃”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312號
申請人於2016年11月23日對第14361740號“銀華好娃娃”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1650787號“好娃娃”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申請人的“好娃娃”商標經過其長期使用和宣傳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好娃娃”商標構成近似,且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醫療器械和儀器等商品與申請人的“好娃娃”商標在先使用的醫療器械和儀器等商品屬於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的註冊繫對申請人在先使用併具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惡意搶註。3、申請人的“好娃娃”商標於2006年在第5類商品上被認定爲馳名商標,申請人的第1472626號“好娃娃”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已經在醫藥商品上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申請人請求認定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二爲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二的複製、摹仿,易誤導公衆緻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4、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極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造成市場混亂及不良社會影響。5、被申請人明顯是基於不正當競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其行爲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破壞瞭公平、閤理、有序的市場及商標註冊管理秩序。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爭議商標應予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申請人的銷售商在中國的分佈圖、2009年度申請人區域銷售商一覽錶、2007年1月《中國醫藥指南》雜誌有關申請人“好娃娃小兒感冒顆粒”居2006年上半年15城市兒童感冒藥銷售排名前10強的報道、《河北省醫藥行業協會2007年度髮展報告》中有關申請人的相關報道;
2、2007年-2011年,申請人的《廣告閤衕》及付款憑證、申請人策劃、執行“好娃娃”宣傳活動的相關文件及部分活動照片、相關網絡媒體對申請人的相關報道材料;
3、經公證的申請人2006年度-2009年度財務報錶及審計報告;
4、申請人的商標註冊材料;
5、申請人企業、商標、産品穫獎情況的證明材料;
6、2001年-2010年申請人蔘與的相關公益活動材料;
7、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齣具的排名證明文件;
8、申請人維權的相關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不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2、“好娃娃”是對兒童的贊美之詞,該詞滙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銀華”是被申請人的商號,故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不存在主觀惡意。3、馳名商標遵循箇案認定原則,對於馳名商標的保護有時間限製,不應任意擴大保護。4、爭議商標經使用在市場中已經佔有一定份額,在衕行業中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標有爭議商標的産品照片。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及證據,申請人提齣如下質證意見: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爭議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取得較高知名度。3、爭議商標的註冊繫對申請人在先使用併具有一定影響“好娃娃”商標的惡意搶註。4、引證商標二已在醫藥商品上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應當被認定爲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二的複製、摹仿。5、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申請人在質證階段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9、唐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7年齣具的《證明》材料;
10、2014年11月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齣具的《2014年度非處方藥統計排名的證明》材料;
11、2014年11月“好娃娃”商標榮穫“2014年中國化學製藥行業兒童用藥優秀産品品牌”榮譽;
12、2014年12月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延續認定“好娃娃”商標爲河北省著名商標的證書;
13、2014年-2015年“好娃娃”商標廣告髮佈情況説明材料;
14、2011年兩份好娃娃廣告費髮票;
15、標有“好娃娃”商標的産品照片。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