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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361723號“銀華好娃娃”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303號
申請人:太陽石(唐山)藥業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廣州銀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廣州三旂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6年11月23日對第14361723號“銀華好娃娃”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6795311號“好娃娃”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72626號“好娃娃”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7177244號“好娃娃”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7406430號“好娃娃兄弟 男孩專用”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4101678號“好娃娃傢庭小藥箱”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6795308號“好娃娃護衛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7406429號“好娃娃姐妹 女孩專用”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6795307號“好娃娃衛士”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5863760號“HAO WA W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第3481781號“好娃娃”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申請人的“好娃娃”商標經過其長期使用和宣傳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好娃娃”商標構成近似,且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醫用營養品等商品與申請人的“好娃娃”商標實際使用的醫藥製劑商品屬於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的註冊繫對申請人在先使用併具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惡意搶註。3、申請人的“好娃娃”商標於2006年在第5類商品上被認定爲馳名商標,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二已經在醫藥商品上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申請人請求認定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二爲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二的複製、摹仿,易誤導公衆緻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4、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極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造成市場混亂及不良社會影響。5、被申請人明顯是基於不正當競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其行爲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破壞瞭公平、閤理、有序的市場及商標註冊管理秩序。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爭議商標應予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申請人的銷售商在中國的分佈圖、2009年度申請人區域銷售商一覽錶、2007年1月《中國醫藥指南》雜誌有關申請人“好娃娃小兒感冒顆粒”居2006年上半年15城市兒童感冒藥銷售排名前10強的報道、《河北省醫藥行業協會2007年度髮展報告》中有關申請人的相關報道;
2、2007年-2011年,申請人的《廣告閤衕》及付款憑證、申請人策劃、執行“好娃娃”宣傳活動的相關文件及部分活動照片、相關網絡媒體對申請人的相關報道材料;
3、經公證的申請人2006年度-2009年度財務報錶及審計報告;
4、申請人的商標註冊材料;
5、申請人企業、商標、産品穫獎情況的證明材料;
6、2001年-2010年申請人蔘與的相關公益活動材料;
7、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齣具的排名證明文件;
8、申請人維權的相關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1、爭議商標與諸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2、“好娃娃”是對兒童的贊美之詞,該詞滙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銀華”是被申請人的商號,故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不存在主觀惡意。3、馳名商標遵循箇案認定原則,對於馳名商標的保護有時間限製,不應任意擴大保護。4、爭議商標經使用在市場中已經佔有一定份額,在衕行業中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標有爭議商標的産品照片。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及證據,申請人提齣如下質證意見:1、爭議商標與諸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爭議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取得較高知名度。3、爭議商標的註冊繫對申請人在先使用併具有一定影響“好娃娃”商標的惡意搶註。4、引證商標二已在醫藥商品上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應當被認定爲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二的複製、摹仿。5、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申請人在質證階段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9、唐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7年齣具的《證明》材料;
10、2014年11月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齣具的《2014年度非處方藥統計排名的證明》材料;
11、2014年11月“好娃娃”商標榮穫“2014年中國化學製藥行業兒童用藥優秀産品品牌”榮譽;
12、2014年12月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延續認定“好娃娃”商標爲河北省著名商標的證書;
13、2014年-2015年“好娃娃”商標廣告髮佈情況説明材料;
14、2011年兩份好娃娃廣告費髮票;
15、標有“好娃娃”商標的産品照片。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4年04月11日申請註冊,經商標局初步審定併公告後被本案申請人提齣異議,商標局於2016年09月02日做齣準予爭議商標註冊的決定。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5類醫用營養品、蛋白質膳食補充劑等商品上,其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05月20日。
2、引證商標一至九均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已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醫用營養品、中藥製劑、西藥製劑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上述商標均爲有效註冊商標,所有人爲本案申請人。2017年08月23日申請人針對引證商標五曏商標局提齣商標續展註冊申請,2017年09月05日商標局受理瞭申請人的上述續展申請。
引證商標十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於2017年05月26日已被商標局決定撤銷註冊,上述撤銷決定已髮生法律效力。故引證商標十已不再構成爭議商標穫準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3、2012年申請人“好娃娃”牌小兒氨酚烷胺顆粒在“2012化學製藥行業年度峰會”上被評爲其他類優秀産品品牌。
4、除本案爭議商標以外,被申請人在第3類、第5類、第10類商品上還註冊瞭第7893989號“好娃娃”商標、第14361690、14361740、22699101、22699170號 “銀華好娃娃”商標、 第15775058、15775132 、15775023號“銀華好娃娃 福及圖”商標。其中在第10類商品上申請註冊的第7893989號“好娃娃”商標因與申請人在第5類商品上在先註冊的第1472626號“好娃娃”商標卽本案引證商標二的商標專用權相衝突被我委作齣的商評字[2014]第059601號異議複審裁定書裁定不予核準註冊,該異議複審裁定書現已生效。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和申請人提交的證據5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的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委將依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九“HAO WA WA”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存在一定差異,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九不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根據我委查明的事實3可知,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申請人的“好娃娃”商標在中藥製劑、西藥製劑商品上經使用已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請人作爲申請人的衕行業者,對“好娃娃”商標理應知曉,但其仍多次申請註冊“好娃娃”、“銀華好娃娃”商標,可見被申請人主觀上存在惡意。爭議商標“銀華好娃娃”完整地包含引證商標一、二、三,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四至八均包含显著識彆文字“好娃娃”,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八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醫用營養品、蛋白質膳食補充劑、人用藥、醫藥製劑、減肥用藥劑、營養補充劑、膏劑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八核定使用的醫用營養品、中藥製劑、西藥製劑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消毒劑、空氣淨化製劑、衛生巾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八核定使用的中藥製劑、西藥製劑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麵密切相關。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八共存於市場上,易使相關公衆以爲爭議商標與上述諸引證商標存在關聯關繫而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故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鑒於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衕或類似的商品上已註冊瞭相關引證商標,且前述已就商標近似性問題作齣認定,併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給予其保護,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規定進行審理。
由於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類似商品上已有在先註冊商標,且我委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理。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麵影響的商標註冊,本案爭議商標不屬於此類情形。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以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本案僅涉及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是否損害申請人的特定民事權益,不構成上述情形。併且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繫以僞造申請書件或其他證明文件騙取商標註冊。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規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呂美蘭
喬燁宏
鬍朋娟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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