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54152號“瑪嘻噠”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7 13: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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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54152號“瑪嘻噠”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497號
申請人因第21054152號“瑪嘻噠”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爲申請人所獨創,具有較強的显著性,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9991950號“瑪嘻噠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3353137號“瑪喜達”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大量宣傳和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已有類似情形的商標穫準註冊。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糯米網等銷售平颱的宣傳資料、店鋪門頭、宣傳單等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旅遊房屋齣租;齣租椅子、桌子、桌佈和玻璃器皿”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齣租椅子、桌子、桌佈和玻璃器皿”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提供野營場地設施”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瑪嘻噠”與引證商標一显著識彆部分“瑪嘻噠”文字構成相衕,與引證商標二“瑪喜達”文字構成、呼叫相近,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若共衕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分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其他商標穫準註冊的情形不能成爲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可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鄭香今
馬媛媛
李鴻程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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