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04269號“五方集糰”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878號
申請人因第20704269號“五方集糰”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3823522號“五方”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在業內有較高知名度,已有類似商標穫準註冊,引證商標所有人有惡意搶註申請商標的嫌疑。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含显著識彆文字“五方”,故兩標識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室內裝潢修理、室內裝潢、加熱設備安裝和修理、防鏽、電梯安裝和修理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室內裝潢修理、加熱設備安裝和修理、噴塗服務、電梯安裝和修理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衕使用在上述服務上,易導緻相關公衆混淆誤認服務來源,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理原則,申請人其他商標的註冊情況不能成爲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鑒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建築、建築施工監督等其餘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於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在上述非類似服務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五方集糰”與申請人名義不一緻,存在實質性差異,作爲商標使用在建築、建築施工監督等全部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標誌。
申請人關於引證商標是其所有人惡意搶註申請商標的主張,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我委不予評述。
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淑婷
項佳
李焱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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