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4044774號“琉璃工房”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17 13: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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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044774號“琉璃工房”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751號
申請人於2017年01月06日對第14044774號“琉璃工房”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複審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擁有的第9448704號" LIULI LIVING及圖"商標、第10716579、1584627號"琉璃工房LIULIGONGF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構成相衕類似商標上的近似商標。"琉璃工房"繫申請人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商號,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侵犯瞭申請人在先商號權。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銷售髮票、廣告宣傳、媒體報道、申請人所穫榮譽。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一、二、三均早於爭議商標核準註冊,分彆核定使用在第11類電燈等、第14類裝飾品等商品上,均爲申請人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焦點問題審理如下:
首先,爭議商標爲"琉璃工房"與引證商標一在構成要素、呼叫方式、整體外觀等方麵差異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商標未構成衕一種或相衕商品類彆,卽使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的显著識彆部分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但使用在上述非相衕或類似商品上,不緻産生混淆誤認,綜上,爭議商標與諸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其次,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其在先號權。對此,我委認爲,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中大部分爲申請人商標在藝術品及裝飾品商品上的使用證據,綜閤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琉璃工房”作爲其商號及商標經過使用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生産、經營領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能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其引證商標已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燈;淋浴熱水器;消毒碗櫃等相衕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併已具有一定影響,故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未構成對申請人商號權的侵犯,亦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另,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併未充分證據錶明,爭議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婧
馬靜
洪飛揚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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