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4471179號“銅峰TongFeng”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17 13: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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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471179號“銅峰TongFeng”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744號
申請人於2017年01月03日對第14471179號“銅峰TongFeng”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在先擁有的第1167437號“銅峰及圖”商標經過申請人的長期宣傳及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應認定爲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抄襲、複製。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請求認定引證商標爲馳名商標。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申請人企業介紹等資料;
2、申請人産品宣傳資料;
3、申請人産品銷售資料;
4、其他相關資料等。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2. 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在第9類電容器商品上在先註冊瞭引證商標,現爲有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本案中,申請人請求認定引證商標爲馳名商標,認爲爭議商標是對其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併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主張權利。首先,申請人未能在本案中就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其使用引證商標商品的銷售範圍、經濟指標、廣告宣傳、市場佔有率、所穫榮譽等情況充分舉證,鑒於此,我委難以認定引證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卽已成爲《商標法》第十四條所指的馳名商標。加之爭議商標指定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商品不類似,且關聯性較弱,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通常不緻於誤導公衆,或損害申請人的利益,或淡化引證商標的显著性,從而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婧
馬靜
洪飛揚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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