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507529號“爲傢怡WEHOME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7 13: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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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507529號“爲傢怡WEHOME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168號
申請人因第18507529號“爲傢怡WEHOM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由申請人臆造而成,有其獨特的含義和錶現方式。衕時,經過申請人的大量宣傳及使用已經具有瞭較高的知名度和較強的显著特徵,併與申請人建立瞭唯一的對應關繫。二、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7092738號“我們傢”商標、第17091044號“我們傢”商標、第17395289號“WEHOME”商標、第4784249號“WELHOME”商標、第4784252號“WELHOM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在呼叫、含義、構成及整體識彆效果上區彆明顯,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衕使用不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註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産品宣傳頁、公司場所照片、蔘展閤衕等材料。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三初步審定公告日爲2016年9月20日,晚於申請商標申請註冊日,本案應衕時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進行審理。
經評審我委認爲,首先,申請商標中的“WEHOME”與引證商標一、二漢字“我們傢”不具有唯一對應關繫,且申請商標整體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呼叫、含義及構成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其次,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電爐;空氣冷卻裝置;沐浴用設備;消毒設備;電暖器”商品與引證商標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浴室裝置;電爐;空氣淨化裝置和機器;飲水機;電暖器”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完整包含瞭引證商標三,呼叫及文字構成相近,且申請商標整體併未形成明顯有彆於引證商標三的其他含義,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显著認讀英文“WEHOME”與引證商標四、五英文“WELHOME”呼叫及字母構成極爲相近,整體視覺印象具有關聯性,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施以一般註意力不易區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五構成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五若在前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在前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五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鑒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餘商品與引證商標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在這些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五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宣傳及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與申請人建立瞭唯一的對應關繫,進而産生瞭足以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燈;冷凍設備和機器;冰箱;熱氣裝置;供暖裝置”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牛三毛
劉浩
張爽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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