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087110號“李欣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7 14: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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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087110號“李欣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656號
申請人因第19087110號“李欣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7946879A號“子欣 Zi xi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6503282號“欣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使用已經具備瞭显著特徵和一定知名度,消費者施以一般註意力不會混淆商品的來源。引證商標二的權利人已被註銷,主體資格不存在。請求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宣傳、銷售閤衕及髮票;申請商標實際使用圖片;申請商標所穫部分榮譽截圖;引證商標二的權利人企業信息查詢頁。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二所有人於2015年12月11日已被登記註銷,其主體資格已喪失,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中的文字“李欣”與引證商標一中的“子欣”文字構成、整體外觀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麵條;掛麵;方便麵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方便麵商品在原材料、加工工藝、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麵較爲接近,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衕時在上述類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魔芋粉;蕨粉;粉絲(條);穀類製品;食用澱粉;藕粉;葛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魔芋粉;蕨粉;粉絲(條);穀類製品;食用澱粉;藕粉;葛粉指定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在魔芋粉;蕨粉;粉絲(條);穀類製品;食用澱粉;藕粉;葛粉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麵條;掛麵;方便麵商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郝運璐
馬靜
高秀磊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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