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078202號“源動力”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645號
申請人因第18078202號“源動力”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4081871號“動力源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6026697號“原動力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5520036號“原動力運動營YUANDOGNLIYUNDONGYI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使用已經具備瞭显著特徵和一定知名度,消費者施以一般註意力不會混淆服務的來源。引證商標二已被駁迴,請求暫緩審理此案。請求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授權使用商標的證明文件、相關宣傳材料及銷售證據、部分所穫榮譽等。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二被我委駁回覆審決定在“廣告;爲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商業管理輔助;組織商業或廣告展覽;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進齣口代理;替他人推銷;人事管理諮詢;開髮票”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在“會計”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源動力”與引證商標一的文字識彆部分“動力源”、引證商標二中的“原動力”、引證商標三中的“原動力運動營”文字構成、整體外觀相近,上述商標衕時使用在飯店商業管理等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緻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申請人的廣泛使用和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從而取得瞭商標應有的显著特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郝運璐
馬靜
高秀磊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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