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247802號“翱藍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629號
申請人因第19247802號“翱藍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1323880號“TYPHO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8316940號“程益CHENG Y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使用已經具備瞭一定知名度,消費者施以一般註意力不會混淆商品的來源。請求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廣告宣傳髮票、申請商標實際使用圖片等。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翱藍及圖”與引證商標一“TYPHOS及圖”、引證商標二“程益CHENG YI及圖”整體區彆較爲明顯,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郝運璐
馬靜
高秀磊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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