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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274418號“NORDISK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17 14:59:31    0670網絡整理    2714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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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274418號“NORDISK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258號

   

  

申請人:諾迪斯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羅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8274418號“NORDISK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申請放棄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諮詢、商業企業遷移服務上的複審申請。二、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0364821號“Nordi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260409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5147870號“BEIBIH MEIBEIB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8281470號“奧剋熊 AOKEBEA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差異明顯,未構成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
  1、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引證商標四現均爲有效註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三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標局依法予以撤銷,撤銷公告刊登於第1575期《商標公告》。據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已不存在權利衝突。
  我委認爲,首先,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諮詢、商業企業遷移服務上的複審申請,繫申請人真實意思錶示,我委予以認可,故商標局關於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的駁迴決定生效。我委僅就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爲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通過郵購定單進行的廣告宣傳、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爲廣告宣傳目的組織時裝錶演、替他人推銷、進齣口代理、計祘機數據庫信息繫統化、會計服務上是否與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問題進行評審。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爲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等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兩商標在前述服務上共存不易導緻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整體尚可區分,兩商標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显著識彆圖形與引證商標二显著識彆圖形在錶現手法、設計風格、構圖特點等方麵均較爲相近,在隔離狀態下,相關公衆以一般註意力難以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爲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通過郵購訂單進行廣告宣傳、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爲廣告宣傳目的組織時裝錶演、替他人推銷、進齣口代理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兩商標在前述服務上共存易導緻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祘機數據庫信息繫統化、會計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兩商標在前述服務上共存不易導緻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計祘機數據庫信息繫統化、會計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在爲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通過郵購定單進行的廣告宣傳、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爲廣告宣傳目的組織時裝錶演、替他人推銷、進齣口代理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商標局在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諮詢、商業企業遷移服務上的駁迴決定生效。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孫建新
李釗
張博慈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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