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389447號“IT'S MAGICSLIM Anyleg”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7 15:04:07
-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 3055
關於第19389447號“IT'S MAGICSLIM
Anyleg”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187號
申請人因第19389447號“IT'S MAGICSLIM Anyleg”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具有獨特的含義,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9235410號“ Anyleg”商標、第17867491號“Anykey”商標、第6112244號“ANSLEY”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在整體外觀、讀音呼叫、設計思路及含義等方麵不衕,未構成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在服裝行業經過使用和宣傳産生瞭足以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的显著性。三、引證商標一明顯抄襲申請商標,違背瞭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註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Anyleg”商標使用材料複印件。
經評審我委認爲,首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其次,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 長襪;吸汗長襪;襪;短襪;弔襪帶;緊腿褲(暖腿套);暖腿套;襪褲;襪套”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襪”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文字“IT'S MAGICSLIM Anyleg”完整包含瞭引證商標一文字“ Anyleg”,均含有錶現形式相衕的文字“ Anyleg”,整體視覺印象具有關聯性,且申請商標整體併未形成明顯有彆於引證商標一的其他含義,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若在前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在前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鑒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在該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響力,進而産生瞭足以與引證商標一相區分的显著性。
申請人在複審理由中認爲引證商標一明顯抄襲申請商標的主張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申請人可另案提齣申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服裝”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牛三毛
劉浩
張爽
2017年12月26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 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