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634881号“有试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8 11:06:48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729
关于第19634881号“有试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123号
申请人因第19634881号“有试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555370号“有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有试吗”既非固有词汇,也非现有日常用语,具有显著性,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系统设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有试吗”与引证商标“有试”仅一字之差,文字构成相近,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有试吗”为口语化的句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广告宣传用语,而不易被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田益民
2017年12月26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