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45173号“羊城网 Gznf.n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3 1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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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45173号“羊城网 Gznf.n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489号
申请人因第20845173号“羊城网 Gznf.n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12501号“羊城二手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55382号“羊城信息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图片、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室内装饰设计;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羊城网 Gznf.net及图”与引证商标一“羊城二手车”、引证商标二“羊城信息港及图”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羊城”,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郑香今
马媛媛
李鸿程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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