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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65422号“明发冻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3 11:21:56    0670网络整理    2887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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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65422号“明发冻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18960号重审第0000001839号

   

  

申请人:陈阳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18960号《关于第18065422号“明发冻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京73行初31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要求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6666号“明发MINGFA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告关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障碍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商标驳回复审阶段,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尚未作出,被告依据当时引证商标一状态所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无不当。但鉴于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足以影响案件结论,本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但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引证商标一、第6966690号“明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上述撤销决定作出后对本案再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使用照片。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于2017年4月21日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6492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并于2017年9月6日发布了注册商标撤销公告。2、引证商标二于2017年5月2日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531号撤销决定予以维持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肉、牛肚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牛肚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汉字“明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肉、牛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片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陶璐
黄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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