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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44874号“AEGIS Microbe Shiel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018-03-23 11: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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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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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44874号“AEGIS Microbe Shiel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27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魏雯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嘉良特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44874号“AEGIS Microbe Shiel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5610号决定,于2017年06月1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嘉良特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在2013年08月25日至2016年08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网络上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申请人对山东、北京、广州等城市的相关市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复审商标并未在市场上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嘉旭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持续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上海嘉旭应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旭公司)的登记资料及查询资料;
  2.被申请人与上海嘉旭应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代理授权书》;
  3.上海嘉旭应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信息;
  4.上海嘉旭应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厂商的出货记录、采购单、合同等交易凭证。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不予认可。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复审商标具有恶意。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质证时的主要证据为:民事判决书;艾哲思环保管理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的代理合同;艾哲思环保管理公司在美国的商标注册证;相关裁定。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嘉良特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2003年10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类“防霉抗菌剂(工业用)”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10月6日。
  2.2015年12月23日,经商标局核准,嘉旭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嘉旭应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嘉旭公司)。
  3、2005年1月1日,嘉旭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关于复审商标的“抗菌防護處理劑”的《產品代理授權書》,且该合约规定:如任何一方未提出 ,本授權協議繼續展延生效。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防霉抗菌剂(工业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以证明嘉旭公司为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两公司之间签订了关于复审商标“抗菌防護處理劑”的《產品代理授權書》。被申请人的证据3、4的发票、销售合同、出货单等证据均体现了“抗菌剂”产品,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防霉抗菌剂(工业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行为。”嘉旭公司作为复审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公司,其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未违背商标权人的意志,可以认定属于实际使用行为。
  综上,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吴静静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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