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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112273号“奈思奈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3 11:31:30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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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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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112273号“奈思奈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19198号重审第0000001838号

   

  

申请人:南京兆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19198号《关于第18112273号“奈思奈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京73行初31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要求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73933号“奈思尔”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告关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障碍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商标驳回复审阶段,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尚未作出,被告依据当时引证商标的状态所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无不当。但鉴于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引证商标撤销决定足以影响案件结论,本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但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以在市场中共存,引证商标已超过三年未实际使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于2017年6月12日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1019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并于2017年9月6日发布了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引证商标现已为无效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陶璐
黄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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