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69078号“佑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3 11: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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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69078号“佑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592号
申请人因第21169078号“佑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咖啡、小蛋糕(糕点)、饼干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类似情形商标信息查询单。2.申请人公司门头、宣传册及产品照片。3.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佑茶”使用在指定的咖啡、小蛋糕(糕点)、饼干等非茶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据此,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闫俊霞
林丽娟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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