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583067号“奈斯派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275号
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对第14583067号“奈斯派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上最大的食品公司,在全世界消费者中享有极高声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758918号 “奈斯派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58917号“奈斯派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奈斯派索”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持续的使用和大量的宣传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已经成为“电咖啡机”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直接复制,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复制和摹仿了申请人的图形商标及“NESPRESSO”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产品宣传册、使用手册、维修卡、产品标签;
2、申请人排名情况资料;
3、申请人官方网站网页打印件;
4、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的档案;
5、百度网站上搜索“奈斯派索”的结果网页打印件;
6、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7、“奈斯派索(NESPRESSO)”品牌介绍、精品店名单;
8、申请人“奈斯派索(NESPRESSO)”品牌产品销售收据、账单、售后服务申请表、产品图样;
9、申请人“奈斯派索(NESPRESSO)”精品店相关装修资料、地址、店面照片;
10、申请人“奈斯派索(NESPRESSO)”精品店、“奈斯派索(NESPRESSO)”咖啡相关报道资料;
11、申请人下属公司加入中国法国工商会的登记表;
12、申请人赞助活动相关资料;
13、申请人“奈斯派索(NESPRESSO)”品牌及产品的宣传推广资料;
14、相关裁定书、决定书;
15、被申请人所申请注册商标的档案。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