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521975号“卡莉玛丽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3 12: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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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21975号“卡莉玛丽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567号
申请人因第19521975号“卡莉玛丽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1367921号“卡丽玛丽珍”商标、第11367899号“卡丽玛莉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两件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且两件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已达成转让协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是全球知名鞋产品生产商,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两件引证商标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两件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装;凉鞋”等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呼叫相同、文字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两件引证商标系抢注之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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