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07785号“润阳光RAIN SUNSH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3 13: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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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07785号“润阳光RAIN SUNSH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089号
申请人因第21007785号“润阳光RAIN SUN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480671号“润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润阳光”和外文“RAIN SUNSHINE”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润阳光”文字与引证商标“润阳光”相比较,其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1类活动物;动物食品;动物栖息用干草;酿酒麦芽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1类植物种子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1类除活动物;动物食品;动物栖息用干草;酿酒麦芽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1类植物种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第31类活动物;动物食品;动物栖息用干草;酿酒麦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31类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活动物;动物食品;动物栖息用干草;酿酒麦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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