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01570号“盛德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568号
申请人因第20301570号“盛德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098511号“盛德圣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属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近似商品,故申请人同意放弃在“非金属软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857838号图形商标、第3224139号“实达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非金属软管”以外的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非金属软管”商品项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有区别,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合成橡胶、橡皮圈、防水圈、管道垫圈、胶套、橡胶或塑料填料、绝缘胶带、橡胶或硬纤维垫圈”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庞婷
袁靖涵
覃莎莎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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