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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385212号“驼老大”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106号
申请人:榆林市冬日驼老大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顺盛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智612724196807210116
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对第13385212号“驼老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冬日驼老大”系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及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16367号“冬日驼老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74965号“冬日驼老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地区同行业的竞争者,且主要经营产品的范围亦相同或相近。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使用可能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在第25类服装;羽绒服装;皮衣;游泳衣;防水服;戏装;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腰带;婚纱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并予公告后,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起异议。商标局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商标异字第18537号准予注册决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由蒋宏61270119730218125X于2004年2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07年4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绒衣;裤子;上衣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一于2014年3月6日转让至榆林市冬日驼老大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经续展,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4月27日止。
3、引证商标二由
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6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42类研究和开发(替他人);质量评估;建筑学;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