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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304535号“M2M Coffee Li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3 14:41:28    0670网络整理    2863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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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304535号“M2M Coffee 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581号

   

  

申请人:SCHAERER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4535号“M2M Coffee 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798855号“m2m m2m store”商标、国际注册第917993号“M2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同意放弃“全球计算机网络(互联网)零售”服务项目在中国的延伸保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联系;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商品来源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专用期已于2016年12月22日到期,不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在中国商标局及WIPO的商标档案;百度百科及维基百科关于M2M技术的简介;举证商标商标档案;关于申请商标产品的详细介绍及翻译;申请人历史变迁介绍及官方网页;申请人中国合作商简介。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全球计算机网络(互联网)零售”服务项目在中国的延伸保护,故商标局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服务,即通过广告和销售电信网络提供有关咖啡壶、咖啡和咖啡技术的信息;有关信息、网站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源的商业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替他人处理数据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速记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服务,即通过广告和销售电信网络提供有关咖啡壶、咖啡和咖啡技术的信息;有关信息、网站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源的商业研究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庞婷
袁靖涵
覃莎莎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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