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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02253号“凯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3 14:44:06    0670网络整理    2895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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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02253号“凯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066号

   

  

申请人:晋江市培兴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02253号“凯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37447号“凯悦 京韵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13174号“金凯悦JinKaiY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67118号“凯悦斯KAIY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商标局引证的第8388068号“悦凯-1998YUEK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450355号“凯悦KAIY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贵委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四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73904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其在第25类服装;童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其在第25类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领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引证商标五已经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商标冲突。
  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第25类服装;紧身衣裤;吸汗内衣;运动衫;防水服;鞋;帽;婴儿全套衣;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虽然申请商标“凯悦”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凯悦”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金凯悦”文字、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凯悦斯”文字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游泳衣;骑自行车服装;游泳帽;游泳裤;体操服商品(2503群组)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第25类体操鞋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凯悦”与引证商标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悦凯”文字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游泳衣;骑自行车服装;游泳帽;游泳裤;体操服商品(2503群组)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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