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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74659号“安州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3 15:27:38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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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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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74659号“安州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508号

   

  

申请人: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574659号“安州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第10987725号“安州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达成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在第31类“新鲜蔬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申请商标信息资料、共存协议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载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第31类“新鲜蔬菜”商品上注册和使用。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新鲜蔬菜”商品上的注册。鉴于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可适用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加之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予以共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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