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71758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3 15: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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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71758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509号
申请人因第197175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性,其与第10664678号图形商标、第108389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贴标图片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委撤销注册,该裁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装;套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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