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132056号“UNRULY ROVER桀骜路虎”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260号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2日对第12132056号“UNRULY ROVER桀骜路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汽车制造企业。申请人的“LAND ROVER”和“路虎”商标是申请人在中国市场在先注册的商标。通过大量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商品上,“路虎”商标已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第3514202“路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恶意摹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驰名商标所及的“陆地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商品有密切的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和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04861号“LANDROVER”商标、第3310795号“LANDROVER”商标、第3310796号“LANDROVER”商标及福建美明达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3202762号“路虎LU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3、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的路虎商标驰名的情况下,在相关联的商品上注册与引证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正常的经济秩序有不良的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同时,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LANDROVER”(路虎)汽车的历史发展介绍;
2、“LANDROVER”(路虎)中国大事记、授权经销商名单、及在中国销售服务网点分布图;
3、1996年-2004年、2008年-2014年“LANDROVER”(路虎)汽车在全球及中国的销售情况;
4、“LANDROVER”(路虎)汽车在中国的各种杂志、报纸及宣传册中所刊登的报道和广告复印件;
5、申请人及其“LANDROVER”(路虎)汽车在中国的新闻报道;
6、有关“LANDROVER”(路虎)品牌的广告合同、部分发票、部分户外广告信息列表;
7、申请人2010年-2014年在中国的营销预算列表;
8、2004年-2011年申请人“LANDROVER”(路虎)汽车参加中国各大车展的媒体报道、2010年各大汽车网站对“LANDROVER”(路虎)汽车的报道网页截图;
9、2004年-2012年“LANDROVER”(路虎)汽车在中国市场的获奖荣誉和奖杯照片;
10、“LANDROVER”(路虎)的衍生商品和服务介绍、申请人的服装类商品图片;
11、相关的行政裁定书;
1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部分抢注商标详细信息页。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