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5506号“KID'S AR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018-03-24 08: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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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55506号“KID'S AR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231号
申请人因第3955506号“KID'S AR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3760号决定,于2017年05月1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进行了网络调查和实地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绘画材料商标进行真实商业使用,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使用证据予以质证。综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企业于1921年始建于日本东京,1925年总部迁至大阪,经多年发展,被申请人已成为世界上顶级的颜料公司之一。2002年,被申请人在中国上海成立全资子公司—樱花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2013年7月13日至2016年7月12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在第16类绘画材料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在华子公司樱花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据;
2、被申请人官网对其关联公司樱花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介绍及翻译;
3、樱花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布的商品宣传册及发票;
4、樱花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官网对KID'S ART商品的介绍;
5、2013-2016年被申请人向樱花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货的多式联运提单、出口许可通知、中国海关报关单及发票等;
6、2013-2016年樱花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其他公司销售商品所开具的销售发票、货品发货单等;
7、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销售KID'S ART水彩颜料包套装的销售页面及买家评论等相关证据材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委依职权向商标局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复审阶段所提证据基本一致,故我委对此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株式会社樱花彩色笔(SAKURA COLOR PRODUCTS CORPORATION)于2004年3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3月7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16类图画和书法作品悬挂卷轴;绘画材料;画家用画架;绘画板(绘画用具);油画布;画家用调色板;颜料盒(学生用品)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19年3月6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7月13日至2016年7月12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系单方证据,部分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部分证据形成时间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故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绘画材料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任航
尤丽丽
郭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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