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07481号“蔡司WTCAI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229号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22日对第5907481号“蔡司WTCA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ZEISS”、“蔡司”、“CARL ZEISS”、“卡尔蔡司”商标的真正所有人,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申请人的商标已被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相关领域内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09666号“蔡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922号“Zei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或密切相关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企业名称权。被申请人由一贯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会在消费者中引起混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申请人在中国、世界范围内“ZEISS”、“蔡司”、“卡尔蔡司”等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及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2、从申请人中文网站打印的及互联网上其他网站对申请人公司及产品的介绍材料。
3、申请人子公司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广告费用、公司简介及申请人产品的产品手册、杂志广告。
4、通过百度、谷歌搜索引擎搜索到的与“蔡司”相关的网页列表及申请人集团年报、获奖情况。
5、申请人授权他人在国内销售“蔡司”产品的商业单据。
6、申请人宣传资料及行政裁定等其他证据材料。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历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异议复审获得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合法,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所提无效宣告行为恶意明显。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驰传媒广告发布合同书、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