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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222724号“中地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3-24 08:24:34    0670网络整理    2485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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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222724号“中地素”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225号

   

  

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中地素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8日对第18222724号“中地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486665号“地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地素”商号经长期使用和大量推广,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店铺分布统计情况;
  3、引证商标店铺照片;
  4、地素服装吊牌;
  5、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申请人审计、纳税、市场份额信息;
  7、2011-2015年服装行业百强企业名单;
  8、申请人广告推广情况;
  9、申请人微博和微信截屏照片;
  10、申请人获奖情况;
  11、争议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12、引证商标受保护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55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超期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亦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合法,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授权他人使用争议商标及合同、争议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在先判例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2月14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围巾;手套(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皮带(服饰用);舞衣商品上,其专用期限至2026年12月13日止。
  二、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中地素”在文字构成上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地素”,二者在主要识别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中地素”的文字与申请人字号存在一定差异,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任航
尤丽丽
郭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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