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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45402号“红臀必妥HONGTUNBITU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4 08:34:56    0670网络整理    2628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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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45402号“红臀必妥HONGTUNBITU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733号

   

  

申请人:广州贝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45402号“红臀必妥HONGTUNBIT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直接表示该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二、申请商标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红臀必妥”及拼音“HONGTUNBITUO”组成,该标志使用在指定的“非医用洗浴制剂”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该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珊
汤茜
张娜娜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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