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44503号“友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531号
申请人因第20544503号“友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958251号“友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68260号“信友XIN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17037389号“友信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及主体资格证据、缴费凭证、网店分布图、营业部开业资料及主体资格证据、荣誉证据、媒体宣传报道资料、宣传视频及宣传资料、参展图片、活动图片、签约发布会资料、申请人企业图片、培训资料、官网资料、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委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会计”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友信”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6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