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378882号“贪吃牧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105号
申请人因第19378882号“贪吃牧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078725号“贪吃牛”商标、第19122643号“贪吃牛TANCHINIU”商标、第15725019号“蒙特醇及图”商标、第15723071号“牛杂张及图”商标、第19108600号“宏粮及图”商标、第11020368号“嘟嘟牛及图”商标、第11447286号“艾尼瓦AINIWA及图”商标、第18630019号“潮牛皇速冻食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引证商标一、二现处于申请待审中,权利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八现为无效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并存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图片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驳回其在肉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现指定使用在肉罐头、蔬菜罐头商品上,已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八经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贪吃牧牛”与引证商标一“贪吃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指定使用在肉罐头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各引证商标并存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杨乐
梁炜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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