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云软件著作权登记 阿里云是班主任 阿里云美术登记

关于第13758809号“百威时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3-24 08:49:22    0670网络整理    2459    原创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3758809号“百威时代”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206号

   

  

申请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百令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09日对第13758809号“百威时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百威”、“BUDWEISER”系列商标在全球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31991号“百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6822号“百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1628号“百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2842号“百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5283号“百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069873号“百威英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31980号“BUDWEI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33979号“BUDWEI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4010号“BUDWEI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21629号“BUDWEI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11371号“BUDWEI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842989号“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54132号“时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G637518号“时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或密切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百威”商标在异议复审及争议案件中曾被认为啤酒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百威”系列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属于恶意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巴黎公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官方网站上有关啤酒世界销量和排名情况;
  2、百威啤酒和英超续签合同协议的报道情况;
  3、申请人购入青岛啤酒厂股份媒体报道情况及中译文;
  4、申请人对“百威”系列商标的注册情况;
  5、申请人“百威”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情况;
  6、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百威”商标的使用情况;
  7、申请人“百威”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据;
  8、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等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广州加酿酒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2016年8月3日由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广州百令酒业有限公司。争议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2017年3月1日商标局审理决定在“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酒吧服务;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活动房屋出租;为动物提供食宿”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二、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在第32、42及43类啤酒、餐馆等商品和服务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所提《巴黎公约》第六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及《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的总则性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争议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百威时代”,其中主要识别部分为“百威”。争议商标文字部分之“百威”,与引证商标一“百威”、引证商标六“百威英博”、引证商标七“BUDWEISER”在文字组成、含义及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但其服务在对象、方式及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及引证商标八至十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及引证商标八至十四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且我委对引证商标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在我国已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且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经审查,争议商标文字构成均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委亦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薛寅君
于溧

2017年12月26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豫ICP备16017210号
ZSITE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