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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238276号“昂科美”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971号
申请人:过渡光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菲宾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天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9日对第12238276号“昂科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光学制造行业中领先的光致变色镜片供应商。 申请人于2003年申请了第3636259号“ACCLIMATES”商标,“昂科美”是申请人英文商标的对应音译,经过不断改良和升级申请人“ACCLIMATES(昂科美)”已发展至第三代,通常被中国眼镜片商家和消费者称为“昂科美 叁”,在眼镜行业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光学眼镜销售商,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近七十余件商标,其中包含许多与名人姓名或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取得注册的情形,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资料、媒体报道;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据;3、申请人“昂科美 叁”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是“ACCLIMATES”商标,“ACCLIMATES”与“昂科美”并无直接关系,“昂科美 叁”并不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不存在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经过商标局严格的注册审查和异议审查最终获准注册,亦可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注册信息;2、争议商标异议裁定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质证意见与其复审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3月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6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链;眼镜片;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光学镜头;防眩光眼镜;护目镜”商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