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53964号“含章珠宝HANDS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4 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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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53964号“含章珠宝HANDS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163号
申请人因第20653964号“含章珠宝HANDS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47632号“含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63802号“HANDS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82338号“海诗蔓 HANDSOME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968394号“HANDSOME WARRI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被商标局注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及含义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含章珠宝”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含章”,且整体未形成新的含义以资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苗
乔向辉
刘盈盈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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