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96003号“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4 20: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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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96003号“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029号
申请人因第20296003号“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429390号“诚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咖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撤销。申请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126924号“道诚臻信及图”商标、第18479285号“诚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不近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咖啡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52期《商标公告》上,现该商标在咖啡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茶等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含有显著识别“誠”、“诚”,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麦乳精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若二者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两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刘盈盈
高亚晶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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