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90895号“第一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138号
申请人因第20690895号“第一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正确指引商品的来源;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含文字“第一”使用在指定的纯净水(饮料)、锂盐矿水等商品上已是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张世莉
田益民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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