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718587号“至乐汇舞台剧”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259号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3日对第11718587号“至乐汇舞台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成立于2010年8月2日,是中国戏剧百年之际应运而生的戏剧运营机构,致力于泛舞台剧艺术的拓展和传播。二、第18728860号“至乐汇JOY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品牌,申请人对其享有完整的商号权。争议商标抄袭商号权人的劳动成果,侵犯了商号权人的合法权利。并且,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被申请人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情况简介;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人注册日前的品牌荣誉证书、媒体报道及百度搜索结果;
3、申请人作品宣传资料、舞台租赁合同、发票及门票。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