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565491号“环球世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4 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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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65491号“环球世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579号
申请人因第19565491号“环球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第41类服务上核准注册的第19565490号“UNIVERSAL WORD”商标对应的中文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209688号“环球 TEACHALL及图”商标、第778665号“环球HOTEL WOLD PLAZA”商标、第6530010号“环球网WWW.HUANQIU.COM及图”商标、第11912228号“环球 1MALL及图”商标、第18791777号“环球在线 MYGEDU.ORG及图”商标、第17118503号“环球教育 GEDU .ORG及图”商标、第12614735号“环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多个含有“环球”的商标已与引证商标共存,且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五尚处于申请审理阶段,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至引证商标二、五审理结案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百度百科、维基百科上对世界各地环球影城公园的介绍等;2.以“环球影城”等关键词在百度百科上检索的结果等;3.部分中国游客在网络上发表的关于环球影城的游记等;4.申请人第17308573号“北京环球度假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1.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五处于申请注册审查阶段,为申请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环球世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识别文字“环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丽
李晶
陈雪青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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