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48783号“车来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4 2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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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48783号“车来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582号
申请人因第20448783号“车来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50170号“车来了 WWW.CLLCLL.COM及图”商标、第12358646号“东来乐 DOLARA”商标、第14810621号“车来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第20338808号“绅意 MR.及图”商标、第17011038号“日龙签艺 RILONG LABE L及图”商标、第3186968号“钢联GANGLIAN GL及图”商标、第8487362号“V及图”商标、第769033号“金利来GOLDL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八)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的采购、销售发票;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文字“车来乐”,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文字“车来了 ”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显著文字“车来乐”经图形化设计,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文字“东来乐 ”在字形、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丽
李晶
陈雪青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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