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45556号“燕山农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5 0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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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245556号“燕山农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753号
申请人因第21245556号“燕山农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8524743号“燕山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创意来源;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燕山农夫”,与引证商标“燕山农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水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火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薛红深
于溧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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