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82056号“ARL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5 08: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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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82056号“ARL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752号
申请人因第21082056号“AR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G917508号“AR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6年10月20日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G1274209号“ARLO 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为同一注册人所有。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谭诗小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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